【川商法语】第二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点击:  添加时间:2022-03-21 0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来了

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它们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条例》共6章55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调整范围、登记类别和原则;二是明确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三是规定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四是明确登记规范;五是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对优化登记办理流程作出明确规定: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这一系列举措,对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发展活力意义重大。

 

一个统一: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
 

《条例》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多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归并整合,实现了不同市场主体在登记和备案事项、登记程序和规范、申请材料和文书等多方面登记规则的统一,避免了登记管理的差别待遇,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平等原则。

 

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体现改革成果,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两个结合:放管结合+政府公示与企业自治结合
 

《条例》放宽了市场准入制度。一是首次明确了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主体,当场予以确认登记;二是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登记流程,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登记效率。

《条例》在放宽准入的同时,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违反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了力度较大的罚款数额,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同时,在监督管理部分对信用监管作出规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条例》进一步确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对外公示市场主体状态、公告发布涉企事项、公示涉企失信记录的重要平台,强化了公示系统的公信力。

《条例》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治权。一是取消清算组备案,改为由市场主体通过公示系统公告。二是规定了歇业期间的市场主体决定恢复营业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将政府公共信息公示职能与市场主体自主意志相结合,更好地调节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三个制度:简易注销+歇业备案+撤销登记

 

 

第一,深化简易注销制度。《条例》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简易注销”制度,在《公司法》规定的须经清算而注销的程序外,对无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的企业提供了一套相对便捷的注销程序,大幅缩短了此类企业注销时长。同时,通过全体出资人承诺承担虚假责任、在统一平台进行异议公示、注销信息推送相关部门等措施,确保了简易注销制度实施的诚信基础。

第二,增设歇业备案制度。为最大程度保持市场主体稳定,《条例》借鉴域外经验,规定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即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内歇业。歇业制度是《条例》最为突出的制度创新。

 第三,完善撤销登记制度。《条例》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基础上,扩大适用范围至所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并以立法形式细化了撤销登记程序。规定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供稿人:清远市四川商会法律专委会 张豫林 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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